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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贝壳博物馆章程大连贝壳博物馆章程 (2020年1月10日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,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订《大连贝壳博物馆章程》。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、地址、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:大连贝壳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: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D区2号 第三条 博物馆宗旨:本馆的宗旨是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,探索贝类的奇妙世界,了解海洋贝类知识,建立贝类与人类日益密切的关系及贝类面临环境恶化的对策;加强国际贝类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。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:本馆是民办非国有博物馆。是以研究、教育和观赏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博物馆。 第五条 主管单位: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六条 如本馆变更法人、名称、地址等,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 第三章 博物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理事大会是本馆的最高权力组织,设立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,均由会员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大会主要职责是: (一)制定、修改理事会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 (四)审议馆务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五)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;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,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馆务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八条 馆务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馆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大会负责。 馆务会由5人组成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馆务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,如馆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,应临时召开。馆务会议应由1/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。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。馆务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。馆务会的成员由馆长、职工代表组成,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 馆务会职责: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筹备召开理事大会; (三)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; (四)罢免、增补馆务会成员; (五)内部机构的设置; 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七)领导本馆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馆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 第九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、签名。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成员可免除责任。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 第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; (二)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一条 本单位是由大连市文化旅游局、大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民办企业,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,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。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代表、本单位职工中产生。 本单位馆务会成员、馆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 (二)对本单位馆务会成员、馆长遵守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 (三)当本单位馆务会成员、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。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 第四章 博物馆的展示 第十五条 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情况 本馆在10月8日至次年4月26日期间每周一至周日的9:00—16:30,4月27日至10月7日期间每周一至周日的8:30—17:30对外开放。 第五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第十六条 本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 第十七条 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 第十八条 馆长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 第二十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 第七章 博物馆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如本馆应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作终止,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,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安置处理人员、藏品等事宜。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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